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2年6月4日,王某与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从该公司租赁一辆小车,并支付押金及租车费用。租车后,王某通过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偷配车钥匙,将车辆抵押给李某,获利4.1万元。

同年6月5日,王某与安徽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通过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车辆抵押给武汉市某商行,获利3万元。经认定,该车辆基准日评估的价值为10.8万元。

同年8月30日,王某又与安徽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故技重施,谎称车辆为自己所有,将车辆抵押给某寄卖行,被老板发现并报警。经认定,该车辆基准日评估的价值为13.8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租车辆实施骗租行为,非法占有车辆,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变现。被告人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车辆,该合同诈骗行为已实施完毕,系犯罪既遂。本案中,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应当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