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起,王某某任公司某部门副总经理职务。自2022年5月底起,王某某因孕晚期双胎早产等因素经公司批准后一直处于休假状态。2022年6月底,公司单方通知免去王某某副总经理职务,重新定岗为某室主管,并自2022年6月起,将王某某月工资由原来的12700元调整到8500元。2022年7月,王某某分娩。2023年2月,王某某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经仲裁后,王某某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王某某在分娩前一个多月因怀孕保胎、分娩等原因向公司请假,并无不妥。在此期间,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整王某某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补足因此减少的薪资。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补足王某某2022年6月、7月的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