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农贸市场经营着一家生鲜猪肉铺。2022年10月20日下午,赵某收拾好摊铺准备回家时,他的老主顾——经营饭店的范某拦下他,请他把300多斤冻肉帮忙绞碎。赵某虽已经收摊,但想着两人之间以后还经常有生意往来,便将冻肉带到邻居的铺位上,借邻居的绞肉机开始帮忙绞肉。但是,绞肉过程中赵某的右手手指突然被绞入机器,受伤十分严重。赵某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后经多次手术,有三根手指没保住,右手功能部分丧失,经鉴定被评为八级残疾。

花了几十万的治疗费,赵某认为范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人始终协商未果。赵某遂将范某、范某经营的某阁饭店及其共同经营者黄某诉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原告赵某认为,被告范某拿过来绞的肉是在其他地方购买的,用于饭店经营,自己无偿帮忙绞肉发生意外,属于义务帮工范畴,范某、黄某和某阁饭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范某辩称,请原告赵某帮忙绞碎的300多斤冻肉,正是三个月前从原告处花几千元购买的,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绞肉是附随义务,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范某称案涉猪肉系三个月前从赵某处购买,绞肉系买卖关系的附随义务,但其提供转账记录金额与猪肉数额无法对应,即便买卖对应关系成立,时隔三个月要求卖方将冻肉绞碎也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原告赵某为被告绞肉时未收取任何费用,行为模式符合无偿提供劳务,加之案涉猪肉系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某阁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责任;被告要求绞碎的猪肉系冻肉,难度较大,数量较多,被告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次要责任。经认定,原告损失共计65万余元,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某阁饭店赔偿赵某19万余元,范某、黄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某阁饭店及范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