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起,方某在“真美”公司旗下的门店办理了美容卡,先后分别充值了48200元和980元。此后,方某在该美容院进行面部、眼部等保养项目。

2022年,该门店在未通知方某的情况下关门,方某打听发现,“真美”公司也被注销,老板陈某将店面转让给了他人。多次联系未果情况下,方某将公司股东陈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查,“真美”公司于2019年4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等,股东为陈某、张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50万元、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

庭审中,陈某、张某辩称,方某第二次充的980元虽然没有消费,但该卡有效期只有一年,目前已经过期。方某则表示,美容院在办卡时并未告知有效期,且自己在该美容院做美容项目快3年了,充值有效期不可能只有1年,卡内消费记录可以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与“真美”公司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2022年,“真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消灭,案涉美容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无法履行,故该合同应自该日起终止。合同终止后,“真美”公司依法应退还方某尚未消费的服务费。

未依法清算需担责

法院认为,关于充值的48200元,根据充值记录载明的次数、金额、优惠度,结合方某实际消费情况,酌定退还3万元;另外充值980元后未进行消费,应全额退还。

被告陈某主张充值有效期为一年,但系其单方记录,无原告签字确认,且从方某的消费记录来看,时间跨度达3年,故被告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自2022年9月30日公司注销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