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8日,原告李建勇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86041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李建勇向孕尚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20万元。

2019年4月17日,李建勇在微信中再次向陈珏提出要求孕尚公司还款,针对陈珏关于2019年4月24日之前20万元能到账的承诺,李建勇询问陈珏“你拿什么担保4月24日之前能够到我账?",陈珏在微信中回答:“我给您担保"。

后李建勇仅于2019年5月15日收回2000元款项,其余款项孕尚公司及陈珏均未支付。

当事人在微信聊天中承诺“我给您担保”,要承担担保责任吗?温州中院在《李建勇、陈珏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因微信聊天承诺担保实质上系其通过微信这一即时通讯媒介进行的口头交流,不符合《担保法》“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要求,而该微信聊天也不具备担保内容的完备性因此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本案中,陈珏在微信中有关“我给您担保"、“那您就告我吧,查封我资产,把商铺和写字楼拍卖"等类似回复,实质上系其与李建勇通过微信这一即时通讯媒介进行的口头交流而非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形式,而该口头交流内容也不具备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完备性。

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回复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