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张某委托其母亲袁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毕业证书至上海,邮寄费用12元。

跟踪查询运输信息显示,快递公司自7月10日16时47分收取邮件后,该邮件已于当日18时33分离开盱眙,并于次日(7月11日)9时45分到达上海。之后,该邮件就一直在中转站转投递,直至7月15日张某申请改址派送,但之后邮件就彻底失去了踪迹,至今寻找未果。

张某认为,因毕业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办,每次只能根据需要回学校补办学籍证明,且一次只能补办一张,邮件的丢失对其后续就业、提干造成影响,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多次补办学籍证明支出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551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快递公司认为,邮件丢失后,已多次派人赴上海调查丢失情况,均没有任何结果,且该邮件未保价,只能赔偿不超过邮费的3倍费用。快递公司还认为,张某已补办了相关的学籍证明,因此不认可精神损失费。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盱眙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邮件交由快递公司寄出后,至今不明去向,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张某补办毕业证明书的合理费用,快递公司应予赔偿。根据张某去学校补办证明的次数、时间、距离等因素,结合张某提交的相关凭证,法院酌定(支持)张某主张的交通费和餐饮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

对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法院认为,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在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

 

  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根据该规定可知,学位证、毕业证丢失后无法补回原件,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同时,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仅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张某带来不便和影响,同时由此也会给张某带来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转投递的过程中将证书遗失,属于履约不当,应对张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因此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某因补办证明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4000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快递行业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邮政法规定未保价邮件的最高赔偿额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认定损失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