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初,小王通过应聘成为某传媒公司的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约定小王每天须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时间、场地及账号上直播演艺,工资按月发放。

  然而,自7月起,传媒公司开始单方面降低工资计算比例;8月,公司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资。半个月后,她再次询问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年后才能发放。

  2023年2月初,小王争取权益未果后,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传媒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与提成差额。

  传媒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方诉请的工资拖欠部分数额不当;公司下调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台提现税收发生变动,且小王对此比例并无异议。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场地直播、获取打赏,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

  其次,小王直播所获的收益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

  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虽非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点。

  综合有关证据,嘉定区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传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资6万余元。由于原告最初未对下调提成比例表示反对,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