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二十年后,双方婚后因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及处理日常矛盾方式方法不当,经常吵架,导致感情失和并产生矛盾。2021年5月,王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婚前名下有房屋一套,王女士无婚前财产。王女士主张分割张先生名下婚前单独所有房屋因政府拆迁获得的补偿款40万元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2万元。张先生主张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名下20万元工资所得和5万元工伤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财产的分割,张先生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40万,系张先生个人所有,张先生婚后所得2万元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的5万元工伤赔偿金属个人所有,婚后的20万元工资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