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方)与被告王某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举行了婚礼。为结婚,刘某某先后筹备了30余万元。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4年,生育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两人感情破裂,刘某某以同居关系纠纷为由将王某某诉至叶县法院,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某某返还彩礼5万元。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然而,近些年来,彩礼出现“异化”,“礼”的本质“退化”,“财”的特性凸显,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也日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该规定明确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