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厂房建设工程交由承包人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合同中对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合格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即开始逐步在地坪上安装设备,承包人完工后,双方也未对地坪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地坪存在断裂、墙皮脱落等工程质量问题,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应当视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均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承包人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发包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