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颜某是一小区201室和101室的业主,为上下楼邻居。颜某家安装空调时,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其飘窗顶板上方,后刘某亦安装空调。刘某认为上述机位应归自家使用,要求颜某将两台空调外机全部移走,遭颜某拒绝。刘某遂将颜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某小区关于空调外机位规范使用通告》,载明:“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业主合理、有序摆放空调外机进行如下管理规定:1.次卧和儿童房空调外机位置设计在业主房屋本层;2.鉴于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及空调正常安装要求,客厅和主卧空调外机一并安装在本层飘窗下方的室外机位置上,即上一层住户空调外机须安装在下一层住户飘窗顶板上面。请各位业主详细阅读,规范安装。”

  经现场查看,该小区多数住户客厅及主卧的空调外机均安放在下一楼层住户飘窗的顶板上方,部分一楼住户,即使自家飘窗顶板上方机位闲置,也将自家空调外机安装在一楼地面。庭审中,颜某自认其家安装空调时,最初将一台外机放在一楼地面上,后发现下雨时泥水经常溅到外机上,遂将该外机移到现在的位置。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现代小区多层建筑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业主“专有部分”原则上以四周的墙壁、地板以及天花板所组成的空间为限。

  本案中,被告颜某飘窗上方的空调外机放置台位于其所购买的房屋私密空间之外的建筑物外墙,在使用上并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该部位应被认定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被告作为小区一楼业主,其将两台空调外机全部放置于一楼飘窗顶板上方,导致二楼业主原告刘某无处安放自家空调外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将安装在一楼飘窗顶板上的两台空调外机自行移除,并不得妨害原告今后在该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