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餐厅用餐,席间饮酒过多。用餐结束后,保某因醉酒操作手机不方便,便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用其本人手机在某网约车平台App下单约车。

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后,驾车到达餐厅门口。随后,保某上车,车辆在原地停留数分钟后保某又打开车门。约五分钟后,蔡某从驾驶室开门下车,并扶保某下车。下车后,保某站立不稳当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驱车离开,期间蔡某自行取消订单。

  约三分钟后,保某从躺倒的地面挣扎站起,独自沿河边道路慢行。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上车点前河道。保某家属认为司机蔡某和滴滴公司对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向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

  庭审中,保某家属认为,蔡某在网约车服务途中取消订单,将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乘客抛至路边,导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赔偿金额的70%赔偿损失。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司机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饮酒人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尽力”的要求,更是强调承运人要做到力所能及。对于救助义务的时间范围和履行方式,既要能实现帮助乘客脱离或避免危险,也要防止对承运人苛以过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