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某天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

  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谁错谁担责”而非“谁弱谁有理”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相比于“铁包肉”的机动车,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这恐怕也是为什么,每当提到“交通肇事罪”,一些人都将其理解为机动车的“专属罪名”,对于行人“肇事”则一头雾水。

  事实上,我国刑法从未对该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还是行人,只要不遵守交规而引发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是良法善治天然的温度,也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实施的基本原则。但这样的理念,却让一些人产生了“谁弱谁有理”的错觉。违规出行屡禁难绝,一方面是侥幸心理作祟,而更重要的是,总有人笃定车辆一定要无条件让路,哪怕是出了交通事故,弱者必然享受“豁免”,机动车则要承担主责。殊不知,每个人都是交通行为的公平参与者,任何一方都应守规矩、知敬畏,谁违反交通规则,谁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