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家的自留山与被害人赖某某(殁年39岁)家的自留山连界。罗某及其母亲陈某某越界砍割赖某某家自留山上的柴草,引起赖某某不满。2012年12月15日下午,赖某某上山将堆放在赖家自留山上的柴草烧毁,被到达现场的罗某发现,双方发生打斗。罗某用拳头击打赖某某肚子,并将赖某某踹到坡下。罗某追至坡下,赖某某用镰刀划伤罗某手指,罗某夺过镰刀对赖某某头面部、肩部、背部、双上肢等处乱砍,致赖某某死亡。作案后,罗某用柴草将赖某某尸体掩盖,并将作案工具镰刀及作案时所穿衣服藏匿于家中。次日,公安机关在山上找到赖某某尸体。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远端为尖形的锐性砍器(镰刀类)多次砍击头面部、肩部、背部、双上肢致急性大失血、小脑损伤而死亡。2012年12月17日,罗某被抓获归案。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2013年1月25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患有中至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2年12月15日所实施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罗某系哑人,听力三级残疾,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案发后,罗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赖某某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4月11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被评定为无受审能力。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期间,2018年5月10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罗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经罗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同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恢复审理,于同年12月14日缺席审理。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