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郑州市经营了一个小吃摊位,因为欠下债务,四处寻找挣钱良机。后来,某偶然在网上得知“提供银行卡‘走流水’可以得到高额报酬”,便于2023年7月中旬,到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一陌生男子。后该男子使用某名下银行卡操作进账20余万元。其间,某应对方要求,为对方提供“刷脸”等帮助,方便资金转出。

然而,某向对方索要“好处费”时,对方却开始百般推托,并要求某继续提供其他银行卡。此时,某才意识到自己被不法分子利用了。后经查实,某为陌生男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起。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